成都一女子贷款7000余元逾期不还 法院把她微信账户冻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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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面对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转移了银行卡上的财产怎么办?5月7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一起围绕贷款合同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郑某某家住成都市双流区某地,于2020年6月份向某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贷款本金7960元、分期期数为12期、每月还款额799.57元。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给郑某某发放了贷款,郑某某却一直没有偿还这笔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该公司先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之后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郑某某提前转移了银行卡余额,法院将其微信账户冻结,郑某某这才“慌了”,表态愿意尽快还款。

这起案件详情是怎样的?记者了解到,郑某某贷款的公司于2013年01月06日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或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经批准发放金融债券等。

2020年06月21日,郑某某向该公司申请贷款,并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合同约定:贷款本金7960元,分期期数为12期,每月还款额799.57元,首次还款日为2020年07月27日,她还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消费信贷合同条款》。

微信账户可以被冻结?

这份申请表载明“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且完全了解《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自愿遵守并履行”。《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载明“该条款与《个人贷款申请表》一起构成消费信贷合同”,载明“申请表中提供的'现居住地址’是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向被申请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均视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仲裁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文书。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仲裁机构向您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于2020年06月21日向郑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7960元,但从发放贷款之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郑某某仅偿还了贷款本金0元,剩余贷款 7960元以及自2020年07月28日至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罚息均未偿还。

于是,该公司先是申请仲裁,之后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某本金、利息和罚息等共计10280.26元的金额,执行法官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郑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冻结了郑某某的微信支付账户。

郑某某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账户被冻结,马上心急如焚地与法院联系,主动表示愿意尽快还款。

法官提醒, 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转移到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账户中,法院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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